我国对导游职业资格实行准入管理。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导游,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娴熟的接待操作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艺术素养和专业素养。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鼓励导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199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2005年7月3日,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也开始施行。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导游执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政策法治环境、职责任务及相关管理要求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导游不仅承担着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职责,更肩负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消费升级后更好满足旅游者品质化、个性化需求的重任。特别是在推进文旅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导游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梯次合理的导游队伍,迎接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满足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要充分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实施导游等级考核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并使之制度化、法治化,以更好地发挥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将于2025年3月1日施行的《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本土实践,适应社会需求,历时3年完成修订,完善了我国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规范开展导游等级考核工作,加快构建梯次合理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订工作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使《办法》更加严谨、科学。《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有效衔接,使体系逻辑结构、语言表述更为规范、完整。
2022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后,文化和旅游部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邀请了导游协会管理者、导游、旅行社管理者、院校专家共同研讨试行《办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框架。此后,反复讨论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其中“增加对高等级导游的激励措施”“优化参加导游等级考核基本条件”“优化激励晋升条件”“优化导游等级考核组织周期”“调整考核科目”“规范表述”等方面的建议均在《办法》中得以体现。
《办法》分为总则、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条件和程序、监督和管理、鼓励措施、附则。与试行《办法》相比,章节结构较为完整,增加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明确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原则,明确了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人员的基本条件,调整了考试科目等。
规范的价值在于实施,而规范能够得以实施则需要制度的设计完整、周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围绕优化考核原则和制度要求,从厘清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考核方式和内容、细化考核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着力,进一步提高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例如,针对试行《办法》修订中收集的“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等表述,为不同等级考核确定了不同的考核方法和考核依据,也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了依据。又如,针对试行《办法》“未规定参加导游等级考核条件,建议增加”的意见,《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合理设置了报名条件,鉴于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同步举行,特级导游考核单独组织的实际情况,规定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报名条件一致,特级导游报名条件单独设置;同时,考虑到导游工作实际,不拘泥于一种计算方式,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
我国导游队伍等级结构呈现金字塔状,初级导游比例过大,中高级导游比例不高,特级导游人数极少、成为塔尖。此前的试行《办法》规定了导游等级的划分和考核方式,但未对导游等级考核的组织频次作出规定,导致考核时间不确定、考核的意义被淡化,考核制度设立的目的难以实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导游队伍梯次的合理构建。
结合近年来考核工作组织管理经验,《办法》明确规定,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为导游做好职业规划提供了便利和依据,为导游等级考核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导游等级考核的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和知识储备水平。我国现代旅游业起步于入境旅游,当时国家急需外语导游,大批外语人才进入导游队伍,为让外国人了解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鉴于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试行《办法》规定,中级导游设不同语种,高级导游设中文和英语两个语种,特级导游未分语种。随着我国整体外语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教育及相关部门对语言水平的评价和外语能力的测试已有成熟的认证体系,《办法》取消了语种设置,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的工作语种与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并明确规定“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和水平。
过去,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制度上需要完善之处,也有等级与薪酬、职称不挂钩的现实问题。这需要主管部门加以引导,也需要行业、企业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
试行《办法》确立了导游晋升制度,规定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
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建议,《办法》优化激励晋升条件,明确规定了激励晋升的条件,放宽了奖励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明确规定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为鼓励导游通过参加等级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知识储备,《办法》还专章设置“鼓励措施”,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高级、特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范围,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中级以上导游给予支持;鼓励旅行社、行业组织制定出台激励性措施,进一步增强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
制度的有效实行,既要靠有效管理,更要靠得力措施。《办法》强化监督要求,完善管理措施,可以为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办法》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的制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制度;对参加导游等级考核导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监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等,为切实维护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维护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者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旅游人才发展研究院教授、执行院长)